本篇文章跟大家探讨下农副业,以及农副业生产标语对应的知识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以备日后需要哇。
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 1、农副业有哪些
- 2、农业中的副业是指什么?
- 3、农副业和农业有啥区别?
- 4、江西省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
农副业有哪些
农副业就是依靠农业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
01 比如用农作物做饲料养鸡养兔等的养殖业;
鸡下的蛋、兔肉、兔皮等;
02农业产品,深加工行业;地方特产等;
反正是跟农业打边的所有行业,秸秆制造沼气啦,
03 哦,对啦,还有蔬菜种植业,包括菜种的专门种植。
农业中的副业是指什么?
农业中的副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大田生产以外的其他附带经营的生产事业,如养猪、养鸡、编席、采集药材等。
①指传统农业中,农户从事农业主要生产以外的其他生产事业。在多数地区,以种植业为主业,以饲养猪、鸡等畜禽,采集野生植物和从事家庭手工业等为副业。
②在农业内部的部门划分中,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外的生产事业均划为副业。
后一种含义的副业包括的内容有:
①采集野生植物,如采集野生药材、野生油料、野生淀粉原料、野生纤维、野果、野菜和柴草等。
②捕猎野兽、野禽。
③依附于农业并具有工业性质的生产活动,如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业以及砖、瓦、灰、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这部分工业性生产活动,按照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统计规定,包括生产大队办的工业、生产队办的工业和农民家庭经营的手工业(商品部分)。
扩展资料
采用多种种植措施提升农副产业的发展质量:
(一)树立科技兴农发展意识
要想让农副产业得到全新的发展,提升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需要树立科技兴农发展意识。只有树立科技兴农发展意识,基地在生产过程中才会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获得更先进技术的支撑,促使农副生产可以顺利实施。
同时,应将科技兴农作为一项重点管理工作来抓,有效推广科学技术,促使基地农副产业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二)完善生产设施
基地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除了要树立科技兴农发展意识,也要完善生产设施。因为生产设施对农副产业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基地要想有效发展农副生产,则要完善生产设施。基地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需要合理引进先进设施,以科技提升整体生产质量。
例如,在种植作物时可以使用喷灌技术,在饲养动物时可以设置自动喂料机等。通过完善生产设施,能够让农副产业得到更高层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意义。
(三)健全服务体系
在农副产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基地生产服务质量。通过服务体系的健全来提升基地的生产能力,推动农副产业的发展。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深入基地进行专业指导,对基地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需要增加生产经费的投入,对一些重点技术进行资金支持,让先进技术可以在基地生产中得到应用,促使农副产业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农副业和农业有啥区别?
农业为通过培育动植物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的产业。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农副业,研究农业的科学是农学。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获得的产品是动植物本身.农副业我们把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农副业,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统称为农业.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 农业是人们利用动植物体的生活机能,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转化为人类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现阶段的农业分为植物栽培和动物饲养两大类。
农副业就是依靠农业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农副业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产业进行初级加工,生产出的产品称为农副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
简单的说,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获得的产品是动植物本身,是未经加工的。
而农副业是对农业的产品进行初级加工,生产出的产品是通过制作加工后的产品,如农副业: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等。
江西省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副业船、渔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航行和生产安全,充分发挥农副业船、渔船的作用,更好地为农副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业船系指从事副业运输的船舶(包括农船搞副业运输的船只和公社、农场、厂矿企事业等各单位短途自运的船只);渔船系指专门从事捕捞渔业生产的船只。第三条 各种农副业船和机动渔船必须由有船单位向当地港申请登记、检验、丈量、核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航行证书后,方准航行;渔船作业,必须持有江西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牌照方准捕鱼生产。船只报废或过户应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第四条 农副业船主要为农业服务,原则上自货自运,不得对外营业。如确因运输需要,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交通(民运)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航线内航行。第五条 农副业船驾长、船工,必须由有船单位报经港航监督机关(或当地交通主管机关)审查考评合格,发给驾长执照后,始准驾船。第六条 各种农副业船、渔船必须加强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并配备必要的航行工属具(如篙、橹、浆、锚、锚链、缆绳等)及简易的安全救生设备,对于船只破漏、工属具缺损的,不准航行。第七条 各种农副业船、渔船在运行中,除应遵守港航法令规章外,并应切实执行下列规定:
(一)航行时必须携带船舶证书和驾长证,并服从港航监督机关和交通、公安部门的指挥和检查;
(二)严禁超载,严禁擅自载客,遇有大风、洪水、浓雾时不得冒险航行;
(三)夜间航行或在通航河道上停泊时,应在船尾明显处悬挂环照白光灯一盏;
(四)非经当地公安、港航监督机关许可不得私自装运危险品;
(五)渔船不准在航道上装置定置网具,不准拦阻航道,影响通航,下水的渔具白天在浮露水面上插三角红旗,夜间渔船挂一盏白灯作为作业标志;
(六)不准损坏、移动航行标志和向航道中抛砖石、垃圾及障碍物等;
(七)进入港区不准扯篷、抢挡、钻挡,并应按指定地点停泊;
(八)发现有人落水时,应当积极设法救助。第八条 安装动力装置的农副业船、渔船,必须执行机动船有关管理规定。第九条 各地县(市)交通、公安、农业、水产部门应密切配合,督促公社、大队及渔业生产队切实做好农副业船、渔船的安全管理,落实规章制度。第十条 凡属新建、改建各种船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航线和主要技术数据)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各有船公社、大队、生产队及渔业生产队,均应层层固定专人,负责管理农副业船、渔船,组织安全检查、修理船只,审查驾长、船工,组织驾长、船工学习,经常向社员和渔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农副业船、渔船如发生海损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交通机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根据情节,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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