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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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快速导读目录:

《安全生产法》简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是法律还是法规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因为本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进行公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我国看一个规范性文件属于何种效力级别,一般是根据其发布部门来确定的。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法律;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安全生产法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安全生产法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安全生产法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负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也是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设置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五、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二是罚款的金额更高,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三是惩戒力度更大,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新《安全生产法》中,具体规定了些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安全生产法了些什么?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一、以民为本,坚持不懈绿色发展

新法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理应以民为本,将坚持不懈绿色发展载入了条例。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战略方针和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理应坚持不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坚持不懈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环境整治的战略方针,明确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员工参加、监管部门、领域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体制,进一步明确多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三、贯彻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监管单位稽查影响力

确立安全性监督机构稽查影响力。依照“三个必须”(管业务流程务必管安全性、管领域需要管安全性、管生产经营务必管安全性)的规定安全生产法

(1)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理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联动机制,立即融洽、处理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2)确立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行综合性监管,相关部门在自己岗位工作职责内对相关领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监管。

(3)确立各个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和其它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岗位职责的单位做为执法部门,依规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国家行业标准或是国家标准的状况开展监督管理。

四、加强乡镇级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新法确立:乡、镇市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监督机构等地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岗位职责,加强对各个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帮助上级领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规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岗位职责。

五、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并作出三个领域的关键要求:

(1)确立授权委托要求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技术性、管理服务的,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依然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法

(2)确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制的内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建立相对应的体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管考评;

(3)要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和用来生产制造、存储危险品的项目建设完工资金投入生产制造或是应用前,由基本建设单位承担机构对安全设备开展工程验收。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抢险救援的规章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先防止和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做为一项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建立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采用技术性、管理方法对策,及时处理并清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者通告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规章制度。

(2)政府部门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要事故隐患整治督查规章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清除重要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未采取相应对策清除事故隐患的个人行为,设置了严苛的行政处罚法。

(4)授予承担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职能部门对拒不履行稽查决策、有发生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实际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规采用断电、断供民用型发生爆炸物件等对策,强制性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决策。

(5)我国建立抢险救援产业基地和应急团队,建立全国各地统一的抢险救援信息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理应依规制订应急方案并按时演习。参加安全事故救治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听从统一指挥,依据安全事故援救的要机构采用告之、警示、消防疏散等对策。

七、建立安全生产规范化规章制度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中提到了清晰的规定。新法在条例一部分明确指出推动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中。

八、新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指出了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的贯彻落实,并增强了惩罚幅度。新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以下岗位职责:

(1)建立完善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机构制订并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机构制订并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化教育和培训方案;

(4)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性执行;

(5)机构建立并贯彻落实安全性风险分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方案,催促、查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机构制订并执行本单位的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立即、属实汇报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

九、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规章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条要求“我国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归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购买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备其它商业保险所不具有的独特作用和优点:

(1)提升安全事故援救花费和第三人(安全事故单位从业者之外的安全事故受害者)赔偿的自有资金,有利于缓解政府部门压力,维护保养社会稳定。

(2)有益于现行标准安全生产国家经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趋势。

(3)根据保费波动、引入车险公司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的推动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增加对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追究责任幅度

(1)要求了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法和终生领域禁止进入。进一步明确负责人对重要、特别重大事故行为责任的,终生不能出任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2)增加处罚惩罚幅度。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被行政强制执行且遭受处罚惩罚,拒不改掉的,监督机构可以按日持续惩罚等要求。

(3)建立了比较严重违规行为公示和通报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条要求“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岗位职责的单位理应建立安全生产违纪行为资料库,属实纪录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从业者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信息内容;对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从业者,理应立即向社会发展公示,并通告领域主管机构、项目投资主管机构、生态资源主管机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证劵监管组织和相关金融企业。相关部门和组织应该对存有失信黑名单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从业者采用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中止项目审批、上涨相关保费、领域或是岗位禁止进入等联合惩戒对策,并向社会发展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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